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年檢的辦理程序
發布時間:2021-11-17 次閱讀
1、社會保險登記
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建立單位繳費信息數據庫。
①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③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⑤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布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有關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全權委托授權書。
2、登記變更
①《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表一—1)(以下簡稱《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
③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準變更證明;
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材料齊全的,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后予以變更。
3、登記注銷
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時須填寫《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后,為其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并收回《登記證》。
《登記證》由單位保管,不得偽造、轉讓、涂改、買賣和損毀。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應當及時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補辦。
單位每年應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登記年檢。年檢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②參加險種、參保人數及變更情況
④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①《登記證》
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⑤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資料
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年檢。未經年檢,證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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